龙纪办字 [2008]20号
关于印发《龙南县纪委关于实行基层重要案件
线索上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场、管委会)纪委,县直、驻县各单位纪委(纪检组):
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龙南县纪委关于实行基层重要案件线索上报的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南县纪委办公室
2008 年 5 月 28 日
龙南县纪委关于实行基层
重要案件线索上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违纪案件线索的管理,促进依纪依法办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报基层重要案件线索的范围是:乡(镇、场、管委会)纪委、县直驻县各单位纪检组(纪委)发现本辖区本单位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线索,要及时上报县纪委;发现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的严重违纪线索,要上报县纪委监察局;收到副科级以下人员特别重要的违纪线索,要筛选上报县纪委监察局。
第三条 基层重要案件线索的上报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级、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正在办理情况等。如果已经进入初核的,应报告批准的领导和时间, 以及承办单位的主办人员,并附举报件或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四条 乡(镇、场、管委会)纪委、县直、驻县单位纪检组(纪委)上报基层重要案件线索,须经集体研究或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审批。
第五条 认真做好基层重要案件线索排查工作,原则上每季末进行一次梳理统计,并书面上报县纪委监察局。有特殊要求的,应随时上报。
第六条 上报的重要案件线索,报县纪委信访室(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经县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批后,按照领导的批示进行办理。
第七条 按照保密的原则,县纪委对基层重要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案件线索的登记、跟踪督办。定期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对问题重大、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案件线索,应提请领导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处理。
第八条 各乡(镇、场、管委会)纪委、县直、驻县单位纪检组(纪委)上报基层重要案件线索工作,应严守纪律,不得扣压、拖延、丢失和失密、泄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纪检监察 基层重要案件线索 上报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市纪委办公室、信访室
中共龙南县纪委办公室 2008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 6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