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南县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件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纪办字 [2008]19号

各乡(镇、场、管委会)纪委,县直、驻县各单位纪委(纪检组):

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龙南县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件督办工作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南县纪委办公室  

2008 年 5 月 28 日  

 

龙南县纪委监察局

信访举报件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督办工作,提高办理时效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纪依法办事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成立信访举报件督办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室、信访室(举报中心)主任为成员,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对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办。信访室(举报中心)承担信访举报件督办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访举报件督办工作协调小组对以下信访举报件进行督办: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件和要结果件;

(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件;

(三)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件;

(四)县纪委监察局交办件和要结果件;

(五)其它需要督办的信访举报件。

第五条 督办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督办,对一般的督办件可电话询问办理情况,督促按时办结。

(二)发函督办。对重要的或逾期未报结的督办件,通过发函督促及时办结。

(三)派员督办。对重要、疑难的督办件,根据需要派员到承办单位督办,通过听取汇报、共同研究处理意见等形式进行督办。

(四)调卷督办。对经查处后仍未息访的督办信访举报件,可调阅有关案卷,提出办理要求,帮助承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查清事实,妥善处理和化解信访反映的问题。

(五)通报督办。对工作不力,经多次督办仍不能按要求办结的,进行通报,限期办结。

(六)汇报督办。对重要督办件或经督办不能按要求办结的,要求承办单位当面汇报办理情况,提出办理意见,督促尽快办结。

(七)会议督办。对带有普遍性问题或需要进行阶段性集中督办的事项,可召集专门会议集中督办。

(八)其它督办方式。

第六条 批准确定督办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举报中心)按程序对承办单位进行督办。同时,建立督办件台帐,逐件跟踪督办。

第七条 要结果的督办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领导批示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应在领导批示的时限内办结。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提出延期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和报结时间,经交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县纪委将视情进行直接查办。

第八条 督办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将必备的办结材料向交办单位报结。

第九条 督办工作中,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对督办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的,或承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督办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纪检监察 信访举报件 督办工作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市纪委办公室、信访室

中共龙南县纪委办公室 2008 年5月 28 日印发

(共印 6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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