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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南县纪委 龙南县监察局
关于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实施回访教育的
暂 行 办 法
(龙纪发[2005]14号)
为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教育职能,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结合我县实际,特指定本办法。
一、回访教育内容:主要是了解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包括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对组织处分的意见,认错、改错的具体表现和干部群众的反映。
二、回访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回访工作原则上由给予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即县(处)级党员、干部由市纪委、市直机关纪工委或相关于这一级的党组织负责;科级党员、干部由县纪委负责;一般党员、干部由基层纪委(纪检组)或本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回访下级党组织负责回访的对象;对下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也可以由给予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委托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回访。
三、回访的方式:回访方式采取由给予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派员直接找受处分人回访,或向受处分单位党组织了解,或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了解,或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共同进行。
四、回访时间:对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般在处分后一年内回访一次;受撤职以上处分的,两年内一般每年回访一至二次。原则上每年10月份为实施回访教育月,即对10月以前一年内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回访,必要时由负责回访的纪检监察机关视情况可随时进行回访。
五、回访工作要求:
1、回访工作一般由两人进行。主要方法是与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谈心和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征求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召开一定范围的有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反映。
2、回访人员在回访教育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以诚相待,态度热情。回访结束后,应及时向回访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对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工作能力强、作出突出成绩、群众反映好的回访对象,要予以肯定,并积极向所在单位和有关党组织反映推荐,该提拔重用的要及时提拔重用;对存在某些模糊认识或思想负担的,要帮助其正确认识错误,吸取教训,从思想上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对不听劝告、无故长期不上班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重视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要关心关爱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对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协调好有关方面尽可能帮助解决。
4、回访人员应认真填写《回访登记表》,如实写出回访材料,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县纪委案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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